《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生效。醫管局新界東聯網紓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表示,病人可透過銷毀指示紙本、或透過書面撤銷指令,撤銷後應第一時間通知醫護人員。她指,病人需在有精神行為能力下,才可撤銷過往簽訂的預設醫療指示,如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醫護人員或至親都沒權推翻指示。

莫家慧在電台節目指,局方自2012年起,每年簽發預設醫療指示數量一直上升,去年簽發超過2000份,反映指示的認受性提升。她指,法例並沒有禁止健康人士簽訂預設醫療指示,但若將來情況不明確,訂立過程中醫生有責任,令病人明白簽訂指示的後果。

社工:條例提供時機 病人及早與家人表達醫療意願

為長者提供晚期照顧的救世軍「完善人生」計劃項目經理、註冊社工陳浩光表示,過往在病人病情惡化、甚至喪失表達能力時,家人才開始討論臨終醫療選擇時,往往難以達成共識,認為法律框架向大眾提供時機,令病人及早與家人表達醫療意願,避免病人要受不必要侵入性治療外,亦減輕家人要承受作出決定的壓力。

陳浩光又指,現時坊間對預設醫療指示的認識不足,亦誤解簽訂預設醫療指示代表不作拯救,他澄清,指示只是拒絕無效或侵入性維持生命治療,令病人有尊嚴走完人生最後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