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項與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運作相關的附屬法例今日刊憲,與《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同步於本月三十一日生效。
六項附屬法例涉及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根據相關法例,港府可給予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一般許可,以進入或離開港方口岸區的禁區範圍;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為指明管制站,經管制站抵達香港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的人士須作出申報;當局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之的士許可營業地區,擴大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並豁免獲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領牌規定,讓相關營辦商可為港方口岸區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政府發言人說,相關附屬法例讓各部門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區執行職務,亦有助開展口岸正式開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與內地當局聯合進行系統測試、試運及演練,確保各項運作及通關安排妥善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