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本月31日生效,市民可以預先列明一旦患上末期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 消防處表示,消防處人員一直受《消防條例》約束,不論涉事人有否獲發不作心肺復甦命令,都必須維持病人生命,或令其復甦。消防處指,為消除相關條文和「命令」立法框架間的矛盾,《消防條例》修訂將於本月31日生效。
消防處表示,在看見「命令」實體文件,並確認「有效及適用」的情況下,依法尊重臨終病人意願,跟從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但不代表會暫停到場、護理及送院,檢查「命令」的過程中會繼續施救,維持「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的原則。
消防處指,病人的「命令」應放在當眼及容易取得的位置;召喚救護車時,應主動告知病人獲發「命令」,並第一時間出示,由暫時保管轉交醫生核對。
消防處:要確保心肺停頓不是由傷害導致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解釋,有效的「命令」,是採用訂明表格正本或核證副本,而核證副本是經醫生或律師簽名作實的文件副本;表格亦需妥善填寫及簽署,並必須在效力期內。至於「適用」的場景,施救者要確保心肺停頓不是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導致,舉例救護人員仍需搶救原本已獲發「命令」,但因車禍受傷的患者。
消防處:救援員相信文件真實無誤可免受刑事責任
有關施救者的法律責任,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表示,只要救援人員真誠地相信文件真實無誤,或表明在急救時未知悉有相關文件,而為病人進行治療,均受到法例保障,免受刑事及民事責任。對於家屬如出現分歧,救護員應如何處理,唐思豪指,若有家屬爭拗「命令」的有效性,就會遵從有「懷疑」的情況處理,繼續施救;又指,「命令」有法律效力,救護員會開導家屬,遵從病人臨終意願。
消防處三個職系,包括消防、救護和控制組近1萬名人員,已經接受了線上線下半天培訓,其後亦會有考核,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執行安排。醫療輔助隊及聖約翰救傷隊則制定行動指引,並為隊員提供培訓及流程提示卡,協助他們熟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