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本月31日生效,市民可以預先列明一旦患上末期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 消防處表示,消防處人員一直受《消防條例》約束,不論涉事人有否獲發不作心肺復甦命令,都必須維持病人生命,或令其復甦。消防處指,為消除相關條文和「命令」立法框架間的矛盾,《消防條例》修訂將於本月31日生效。
消防處表示,在看見「命令」實體文件,並確認「有效及適用」的情況下,依法尊重臨終病人意願,跟從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但不代表會暫停到場、護理及送院,檢查「命令」的過程中會繼續施救,維持「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的原則。
消防處指,病人的「命令」應放在當眼及容易取得的位置;召喚救護車時,應主動告知病人獲發「命令」,並第一時間出示,由暫時保管轉交醫生核對。
消防處:要確保心肺停頓不是由傷害導致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解釋,有效的「命令」,是採用訂明表格正本或核證副本,而核證副本是經醫生或律師簽名作實的文件副本;表格亦需妥善填寫及簽署,並必須在效力期內。至於「適用」的場景,施救者要確保心肺停頓不是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導致,舉例救護人員仍需搶救原本已獲發「命令」,但因車禍受傷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