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今日起生效。條例為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醫務衞生局表示,政策目標是確保末期病人及家屬能夠得到適切的晚期照顧服務和支援。條例下的指示及命令,以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為目的,讓他們能夠安詳而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條例生效標誌香港晚期照顧服務踏入新的里程。

林哲玄:保障病人並減少爭議

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在電台節目表示,公立醫院醫療人員一直有為有需要病人執行預設醫療指示,並非新事物,只是一直沒有法例明文規範;如今正式立法,能更有效保障病人,並減少爭議。

林哲玄舉例, 如果救護員到達現場,見到病人旁有「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救護員可不進行急救;但他強調,如果命令沒放在當眼位置,而救護員看不到,又或評估認為命令已失效,都可以照樣進行急救,並不用為此負上法律責任。

他又指,一般建議患上晚期或病情無法逆轉的病人設置預設醫療指示,但不建議健康良好人士這樣做,因為如果身體沒有出現明顯的疾病風險,難以作出正確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