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今日生效。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在電台節目表示,公立醫院醫療人員一直有為有需要病人執行預設醫療指示,並非新事物,只是一直沒有法例明文規範;如今正式立法,能更有效保障病人,並減少爭議。

林哲玄舉例, 如果救護員到達現場,見到病人旁有「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救護員可不進行急救;但他強調,如果命令沒放在當眼位置,而救護員看不到,又或評估認為命令已失效,都可以照樣進行急救,並不用為此負上法律責任。

他又指,一般建議患上晚期或病情無法逆轉的病人設置預設醫療指示,但不建議健康良好人士這樣做,因為如果身體沒有出現明顯的疾病風險,難以作出正確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