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名分間單位業主涉嫌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在東區法院認罪,判處罰款800至1.64萬元,合共罰款17.2萬元。

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要求租客付還超過相關書面帳目所顯示經分攤的水電費;沒有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據;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款項。

自《條例》生效至今,差餉物業估價署共檢控1575宗個案,法庭已處理的1291宗個案全數成功定罪,涉及1130名業主,總罰款共逾3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