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消防條例》內的相關修訂亦在同日生效,消除原有條文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法定框架之間的抵觸。消防處表示,人員如果在救援現場見到、並確認命令有效而且適用,便會停止施行心肺復甦術;如果無法立即確認,或對有效性與適用性存疑,將以「救人第一」為首要原則,繼續施救。
處方又指,不論病人有否獲簽發「命令」,救援人員仍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提供適切護理,並將病人送往醫院急症室。病人和家屬可以配合,將「命令」放在當眼而且容易取得的位置;召喚救護車時,亦可主動告知消防通訊中心人員,病人已獲簽發「命令」,並在救援人員到場後即時出示,交由救援人員暫時保管,以便盡快轉交醫生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