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病人接受激光矯視手術後,出現復發性角膜糜爛,投訴眼科醫生饒文杰,醫委會時隔15年展開研訊,秘書提出「不提證供起訴」,研訊小組則裁定專業失當不成立。醫委會回覆查詢時表示,研訊開始時,秘書已向研訊小組解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所有可援引的證據及控方證人失聯等因素,秘書決定對所有控罪作「不提證供起訴」。

醫委會又解釋,接獲投訴後,若初步偵訊委員會認為有合理機會裁定醫生專業失當,並決定將個案轉呈研訊小組,醫委會秘書會向被告醫生提控。提控後,若客觀情況改變令原定提控失去基礎,例如關鍵證人因失聯、健康理由或拒絕作證等,無法出席研訊,令案件不再具備合理定罪前景,秘書可能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完全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具體客觀情況,並以證據為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