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暑期兼職文員梁佳樂,去年中學文憑試放榜後,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煽動字句。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罪成,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承認的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及用馬克筆在男廁牆上塗鴉,屬輕微損毁,清潔費只是1500元;而他否認在男廁牆上寫有煽動字句,經審訊後被定罪,反映他沒悔意。

法官認為,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調,在短時間內會被管理處清理,所以影響力和受眾有限,不過當中涉及粗言穢語,顯示被告有情緒宣洩的成分,而且他書寫的「光時」口號和煽動字句,帶有污名化警隊及行政長官的字眼,引起他人敵對情緒。法官強調,煽動罪嚴重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法庭需維護公眾利益,判處阻嚇性刑罰。

若判拘禁式刑罰 會令被告學業努力付諸流水

法官在庭上引述報告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心理狀況不適合進行紀律訓練,而他是因考試失利,才會以錯誤方式抒發情緒。法官指,錄影會面反映,被告表達能力不高,社交溝通能力欠佳,更曾成為被欺凌對象,但他仍正面積極完成學業,品格發展及表現亦顯示,他沒根深蒂固的反社會特質;加上被告學業成績有進步,曾是區內傑出學生,老師評價亦正面,若判處拘禁式刑罰,會令他多年來的學業努力付諸流水,削弱他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法官認為,被告還押期間有督促父母幫他交學費,顯示他十分珍惜升學機會;而2019年反修例事件發生時,他只得12歲,心智處於逐步發展階段,未必對社會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不排除他受網上片面或虛假資訊誤導,逐漸形成偏頗心智及扭曲觀念,加上警方檢取他的電子裝置時,亦沒發現其他違法資訊,接納案件屬單一事件。

法官相信,有適當治療就可重塑被告的正確是非觀念,因此法庭願意給予他改過自新機會,基於他初犯、心智及求情等因素,認為案件屬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官:言論自由從來非絕對 罪成非定義被告的未來

法官判刑後特別勸喻被告,指他本性純良,即使因今次案件被定罪,都不代表不容許他表達意見,但提醒他言論自由從來並非絕對,而是相對,必須在合法情況下作出。

法官指,今次案件理應是被告經考試失利後的重大挫折,但他被裁定罪成,只是定義他的違法行為,不是定義他的未來,頓促他謹記奉公守法,形容他「未來有無限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