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8歲男子10年間多次強姦親生女兒,早前承認14項強姦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2年。
案情指,案發自2014年起,女兒首次被強姦時只有約13歲,被告會在女兒反抗時掌摑她,亦曾在女兒發燒時進行性侵。
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表示,被告當女兒是性玩具,無視她的創傷,知道女兒因害怕而反抗,仍要在她身上發洩變態性慾。被告在心理專家向他講述案情時冷笑,並質疑誇大內容,同意被告知道受審後會被定罪才選擇認罪,沒有真誠悔意。法官又形容,案中受害女兒10年間過著地獄式生活,患上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等,在街上遇到和被告相似的男子時會感到焦慮,亦深信被告獲釋後會暴力尋仇,曾考慮離港確保自己安全。
法官指出,這宗案件是父親強姦女兒的最惡劣案例之一,被告的刑期無法抵銷女兒承受的痛苦,期望他在獄中認真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