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分別被判處罰款800元至1.8萬元,合共罰款逾16萬元。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款項。

差估署指,自有關條例在2022年生效至今,合共檢控超過1600宗個案,法庭已處理的1386宗個案全數成功定罪,涉及1200多名劏房業主,涉及罰款388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