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一名27歲女子,周日深夜踏單車回家途中,懷疑被3隻流浪狗襲擊致死。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日前指,流浪狗的根源是有人棄養,當局會研究法例提高棄養的罰則。不過,漁護署過去6年都無就棄養動物行為提出過任何檢控,署方稱檢控的證據門檻高。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政府應該研究優化法律條文,令執法更有效。

棄養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針對棄養行為,當局現時可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2條「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作出檢控,被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不過,漁護署回覆本台查詢指,棄掉動物行為提出檢控的證據門檻高,過去3年、即2023至2025年間,並未根據這條條例提出任何檢控;本台翻查資料顯示,當局2020至2022年都無提出過相關檢控,換言之,當局過去6年都無根據相關條例提出檢控。

若涉及狗隻傷人,漁護署指,一般會就畜養人未能在公眾地方有效地管控其狗隻,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或《危險犬隻規例》向狗主提出檢控,違者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萬元。若涉及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犬,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2.5萬元及監禁3個月,過去3年每年大約200宗個案。

近日漁護署聯同警方,在元朗壆圍南路附近捕捉8隻無人看管的狗隻,其中3隻植有晶片,但牌照已過期。調查後向其中一隻狗的登記畜養人,動物組織「毛守救援」創辦人陸家捷(Kent ), 根據《狂犬病規例》第20條「未有為狗隻領有有效狗牌」;及《狂犬病條例》第23條「在公眾地方未有妥善控制狗隻」提出檢控,但沒有用「棄掉動物」提出檢控。

陳凱欣:棄養狗主有多項抗辯理由 可運用科技加強執法

立法會食安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認為,不用「棄掉動物罪」檢控,及相關檢控數字低,是因為當局難以證明狗主「無合理解釋」下棄養。她舉例鄉郊的狗主可辯稱放養狗隻,有心棄養的狗主也可辯稱,是狗隻自行咬斷繩索走失為由脫罪。陳凱欣又認為,本港不少法例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犯罪,加強罰則能增強阻嚇性。至於檢控方面的困難,當局可以加強運用閉路電視等科技執法,同時加強宣傳教育。

范凱傑:法庭未必信納棄養理由 應研究優化條文加強阻嚇

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認為,並非所有案件都無法檢控。他指,條例訂明捕獲被棄養動物96小時、即4日內,主人無通知漁護署或警方,就可視作已被棄掉。「操作上不存在被告人去到法庭,自稱狗隻走失或失蹤即可脫罪,因為如果狗隻失蹤,正常的畜養人應該很擔心狗隻會去報警;若狗主已備案,當局就不能根據條文檢控狗主棄養。」

他又指,即使提出檢控後狗主出庭辯解,法庭都未必完全信納被告的理由,不一定構成法例下的「合理解釋」,相信部分案件可達到檢控門檻。他相信,加強條例罰則能增強阻嚇性,不過政府應該按個別情況在適當時候執法,亦應該研究優化條文,令執法更有效。

記者: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