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一個住宅發展項目的賣方,涉嫌沒有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將支付條款、即售價的折扣,以及連帶提供的財務優惠或利益,記錄在成交紀錄冊內,違反《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1項控罪,判罰款77萬元。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發言人提醒,如果賣方在出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參與並促成給予買家佣金回贈的安排,有關回贈金額會被視為購買物業連帶獲得的財務優惠或利益,必須在成交紀錄冊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