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提交書面建議。公會表示,支持引入個別人士可持有授權書數量上限,但對於委任代表限制在親屬或同一屋苑其他業主有保留,認為過度削弱業主的自由與自主權,使業主無法委任有能力及願意代表他利益的人士,相信加強核實程序已可解決虛假或偽造授權書的風險。

公會又建議設保障或後備機制,讓業主在遵從安全或法定命令,但法團因法定門檻未能作決定時,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指示。針對第2類大額採購合約,即大多涵蓋升降機維修、清潔或保安等日常服務的合約,公會建議只對涉及重大安全考慮、潛在利益衝突等合約,施加親自投票門檻,否則措施難以行之有效。

公會又建議設立機制,使業主在法團或管委會無合理理由下,拒絕就攸關安全、違反大廈公契事項採取執法行動時,可申請許可,以法團名義提執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