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會議員建議,研究在外傭合約中引入兩至三個月的試用期,以更好保障僱主權益。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認為,無需要額外引入試用期。孫玉菡解釋,試用期對雙方都適用,是互相的制衡,外傭也可以在試用期短時間內辭職,有機會出現不理想的後果。他強調,現行外傭合約下,如果外傭故意不服從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疏忽職守,可遭即時解僱,無需預先通知或支付通知金。
對於近年發生不少外傭惡意「跳工」個案,有議員指,令不少家庭失預算,建議設立實質違約懲罰。孫玉菡表示,當局已經加強打撃不良中介鼓勵或協助外傭「跳工」,並要求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外傭提早終止合約的話,會否退款或另外提供外傭,保障僱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