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調解條例》,賦權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在調解協議的各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或議定委任程序沒有獲執行下,可應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調解員的人數或委任調解員。修訂條例草案已在本月2日刊憲,今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律政司發言人說,修例建議旨在為理順調解程序,減低調解員委任出現分歧而導致程序停滯的風險,提高整體案件管理效率,尤其有利處理急需解決的爭議,預期可鼓勵更多人採用調解解決爭議。

其他建議還包括由香港調評會修訂《香港調解守則》,並鼓勵當事人採用;實施穩健處理投訴和紀律事宜的框架,加強執行《調解守則》;以及積極參與有關爭議解決的全球討論,構成全面方案,提升香港調解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