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刊憲,建議根據《土地業權條例》訂立4條新附例,以及修訂《土地註冊條例》下4條附例,為明年上半年於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訂立實施細節。將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局方表示,立法會去年9月通過,修訂在2004年制定、但尚未實施的《業權條例》,於新土地先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8條附例將為制度訂立運作細節,包括註冊要求及程序、土地註冊處處理申請的運作事宜;土地業權彌償基金的管理,及申請彌償的程序;新的收費項目;為現行契約註冊制度引入電子申請等安排,與業權註冊制度看齊;以及向法院提出法律程序的相關事宜。
發言人表示,香港是少數仍在執行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系;而新制度能為業權提供明確性,簡化物業轉讓程序,包括減省查核文件確定業權和保存多年樓契的安排,亦使香港制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看齊。
條例通過後,部分與電子申請及費用相關的若干條文,將於明年10月4日與電子遞交系統同步生效;其餘則會於明年上半年內,由發展局局長另行指定日期開始實施。而在新例生效後,新土地將會在新制度下註冊;至於《土註條例》下的現有土地,會繼續受現行契約註冊制度所規管,直至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