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發表報告,指原則上支持修改《競爭條例》,將圍標刑事化,建議當局釐清圍標定義、舉證責任及犯罪意圖等罪行元素。小組又關注,政府計劃以刑事及民事雙軌制並行打擊圍標,應確立保障避免一罪兩審,並釐清條例下的寬待機制,在刑事檢控時是否有效。

小組在1月成立,審視7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作法律及技術研究,就最少6條現有法例提出約50項修例建議,當中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當法團的工程項目超過指定金額時,標書必須以「雙信封」形式遞交,並規定在技術建議書達到指定最低分數後,才可開啟價格建議書,亦要向全體業主公佈評估基準及比重。

公會又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建立安全扣分制,並規定若承辦商因安全問題被定罪或涉及紀律違規,被扣分數超過指定上限後,承辦商、關連公司及幕後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內不得承接法團項目,或超過指定金額的小型工程。 

大律師公會:不擔心未能作圍標刑事定罪

對於圍標刑事化,個案會否難以達到刑事舉證標準,導致未能循刑事途徑追討。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指,刑事舉證標準較高,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但其他罪行案例的成功檢控機率相當高,相信搜證及調查方面做好,就可作刑事定罪。而一罪不能兩審,刑事和民事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至於競委會部分民事個案已運用刑事舉證標準,會否導致新設的刑事罪行沒有附加優勢。公會說,暫時未知最終行文會如何撰寫,所以未能定奪條例會否成為「無牙老虎」;現時有民事案例涉及罰款,但由於條例未有定明跟從民事或刑事舉證標準,所以法庭才選擇刑事標準,認為能在原則上作改變,訂明民事個案須使用民事舉證門檻。
 
公會又指,一罪不能兩審針對競委會要求索取罰款的過程,有別於其他提告程序,所以不代表刑事案件不能再作民事訴訟,競委會仍可要求補償性或保護性的補給措施,包括取消董事資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