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2年半。
案發於2011年,當時23歲的施駿興,被指與一名13歲女童發生關係,早前被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罪成,另一項非禮罪名不成立。法官陳廣池判刑指,證據顯示施駿興在案發前一個月已有部署,但未有採取安全措施,防止事主懷孕及感染性病,又指法例訂明與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可判處終身監禁,雖然不認為施駿興待事主年滿13歲才與她性交,但因應案發時事主年齡貼近門檻,施駿興罪責應該較重。
法官指,辯方呈上9封由他的妻子、前立法會議員及好友撰寫的求情信,但被告未有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辯方陳詞亦沒有提及對事主造成的身心創傷,認為施駿興沒有任何愧疚,雖然不是加刑因素,但會令減刑相對減少。
法官又指,事主患上創傷後遺症,曾想過自殘,而施駿興擔任區議員公職及對社會貢獻等行為,均是案發後的事情,若以此作為求情理由,是不公和挑戰公義。法官又不認同辯方指,施駿興沒有重犯機會,認為是一廂情願的說法,裁定施駿興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判囚2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