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起擴展「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新增涵蓋在香港實體進行、由內地、澳門、台灣或海外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管理,並獲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支援的仲裁程序。由香港機構提供的相關支援包括提供場地、聆訊或會議設施及輔助服務,例如仲裁庭記錄員、傳譯員、翻譯員及餐飲服務。

合資格參與者由提供支援的香港機構核實身份,並發出「證明書」,就可獲准以訪客身份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或進入許可。

律政司表示,有關計劃在去年3月恆常化以來,深受法律及爭議解決界別和國際仲裁界歡迎,擴展計劃為合資格人士提供進一步便利,同時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進行仲裁的地點,從而加強香港作為領先仲裁地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