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處監禁10年。

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指案件影響嚴重,黃之鋒可以接觸外國政要及有影響力人士,並作出實際影響,加上案件發生時正值2019年至2020年香港社會動盪之時,認為重判合理,亦反映法庭確認罪行重大。

他指,黃之鋒在國安法實施前,包括在2016年到美國推動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案」,並在2019年再到美國國會聽證會就上述法案作證;亦曾到德國游說政府要員,要求延緩對中國的貿易談判;其後黃之鋒即使有案在身,不能離港,仍和羅冠聰串謀協議行動,包括要求企業停止向警方售賣調查用的工具,直至他入獄後才停止,行為企圖令政府屈服,但徒勞無功,又形容他對2019黑暴的影響難辭其咎。

李桂華指,黃之鋒18歲開始犯下不同罪行,罪行纍纍,反映他不是個願意守法的人,連法庭都不放在眼內,希望他能在獄中反省自己的行為,及重新認識國家。

李桂華否認拖延調查

被問到警方於2025年、即黃之鋒犯案後5年才拘捕和起訴是否公平,李桂華指警方國安處於2023年獲取情報後才開始調查案件,在兩年時間內取得律政司指示提出起訴,期間沒有拖延。
 
李桂華又指,已通輯同案另一名被告羅冠聰,呼籲他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又提醒如果市民轉發羅冠聰的文章,會有較高的違法風險,但如果只是收到他人轉法、沒有意圖閱讀,不用擔心誤墜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