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判監10年,法庭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黃之鋒被西方傳媒追捧為具備相當影響力的年輕人,與西方政府有一定聯繫,即使「講一句說話」可能會帶動很大漣漪,而美國確實對國家或特區政府及官員進行制裁,證明其言行嚴重性相當高。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將研究整體判詞再決定是否需要上訴,湯家驊認為上訴有一定困難,若上訴庭或認為案件重要,需提高量刑起點,可以利用個案訂立規律或規則。
湯家驊: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前開始或加重嚴重性
湯家驊指出,刑事罪行分為行為及意圖兩個元素,定罪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及干犯相關行為。至於法官指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只持續犯罪不足五個月,被問到其行為嚴重性較國安法生效前輕,湯家驊指,法官可能認為行為持續、有組織及長期意圖,加上相關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開始,結合生效後被視為犯罪的行為,或加重嚴重程度及量刑。
對於法官認同控方無法證明有組織或資金支持,但黃之鋒及羅冠聰持續直接接觸外國政府高層及協力傳播制裁信息,屬於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湯家驊解釋串謀罪行毋須「白紙黑字」或清楚說明「我同意你一齊去做」,如果兩人想法及目的相同,即使相隔幾千萬里,亦有機會構成串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