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59歲機電署分判商,就兩份總值逾900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行賄機電署時任高級工程師,早前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
案情指,2016至2018年期間,機電署小型工程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該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有關合約最終分判予被告陳子榮任職董事兼股東的3間分判商。陳子榮其後於2019年1月向時任機電署高級工程師謝聲德,提供現金賄款4萬元,作為對於保持傾向優待3間分判商的報酬。
謝聲德早前承認任職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收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洗黑錢等共6項罪名,涉及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去年12月被判入獄5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