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讓人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當局表示,會採取「慎入易出」的原則,病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當局亦會在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在訂立指示時,要有至少2名見證人在場,全部都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以及須盡本身所知不是遺產受益人等。至於如何撤銷指示,當局計劃容許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毁方式提出。
草案亦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因為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的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如果醫治者誠實而合理相信病人已作出指示,也不會因為不施救而有法律後果。
當局強調,預設醫療指示和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指預設醫療指示不能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亦不能要求施用或處方物質結束生命。
林哲玄:草案可免除醫護因良好意願救治的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說,草案提供清楚的法律指引,尊重病人的意願下,免除以往因家屬不同意,對醫護做成壓力的情況,認為草案對醫護的保障足夠,可以避免醫護出於「良好意願」對已設立指示的病人進行救治,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林哲玄又指,書面形式指示對不熟悉電腦的人較方便,但長遠而言,以「醫健通」電子系統儲存文件,可方便讓醫護容易查閱並執行指示。
社協:法律效力令各方遵循指示是好事 要加強向病人講解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指,草案訂立後可確立醫療指示的法律效力,令各方願意遵循是好事,過往曾有末期病人希望拒絕接受維生治療,因當時預設醫療指示未具法律效力,未能遵循病人臨終意願,包括希望在處所渡過最後日子。
彭鴻昌又指,政府除訂立法例外,亦要在醫療及社會服務層面作出支援,例如向病人講解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行使條件及有關醫療程序;亦要向前線醫護人員解說執行指示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