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原局長苟仲文,受賄超過2.3億元人民幣,在江蘇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審理查明,苟仲文在2009年至24年,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局長等職務,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2012年至2013年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苟仲文的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不立即執行死刑。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68歲的苟仲文,在2008年4月北京奧運會開幕前夕,被任命為北京市副市長、16年4月任北京市委副書記。16年10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局長,22年8月轉任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去年5月被查,12月被雙開。
中紀委國家監委早前發出通報指,苟仲文在體育項目建設或收購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公器私用,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隨意決策,濫用職權,造成巨額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