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宣布《人體器官捐獻及移植條例》已在10月20日獲國務院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有50條,列明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獲取該公民的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死亡後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