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勇受賄近6800萬元人民幣,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元人民幣;依法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李勇在1996年至2023年間,利用擔任在中海油、中海油服的職務上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業務代理、產品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

法院認為,李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勇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