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今早審議《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俊傑表示,當局經過再三考慮,決定採納委員會的建議,不容許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機構,就儲值咭設到期日,經修訂建議要求,發行商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讓市民隨時可以盡快及悉數地,贖回工具內的總剩餘值,包括按金。
廖俊傑指,若消費者在要求退回儲值咭餘值時,須支付任何費用,持牌人須要在與消費者訂立合約時,清楚及顯眼地列明。至於若有機構發行特別限期內使用的紀念卡,則須事先獲得金融管理專員批准,方可為儲值支付工具設置有效期限。
他又表示,條例規定發行商日後需將獲發的牌照號碼,印在新發行的儲值支付工具卡面或包裝上,網上支付工具亦須列明牌照號碼,以便公眾查閱,他相信執行時不會太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