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新型集體運輸系統提出規管框架,建議框架包括4個層級,即是主體法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施加的專營權條款,以及專營權協議條款;其中主體法例,是另外3層的依據,將指明可就相關事宜制訂附屬法例、賦權當局在批出專營權時指明條款,以及確立政府與專營公司簽訂協議的效力。
政府計劃今年第4季,向立法會提交主體法例草案,預料明年起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啟德、東九龍及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3個項目,批出營運系統,及進行相關設計和建造工作的專營權。
新法例擬訂專營公司權利、責任及罰則
運輸及物流局、運輸署及機電署,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政府計劃訂立的主體法例,將訂明專營公司的權利、責任及罰則,以及訂明指定政府人員,在規管方面的權力。
當中有條文會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批出或延續專營權,首段專營權一般最長50年。若專營公司違反法例、專營權條款或協議,會視乎程度被施加罰則,包括罰款,以及暫時中止,甚至撤銷專營權,而政府可接管系統的營運資產。
專營權協議可訂明票價調整機制等
在專營權條款方面,政府提出,批出專營權時,指明條款可包括專營權的有效期、專營公司需提供的服務和範圍、新型系統的技術標準和規格等。至於專營權協議,文件提出,政府與專營公司簽訂的協議,可訂明詳細要求,包括政府監管專營公司服務水平的機制、票價調整機制,以及專營公司須達到的表現水平等。
政府指,為新型集體運輸系統公開招標前,會參考現時鄰近公共交通服務的票價,設定初始票價範圍;投標者於建議書中提交的建議初始票價,必須在政府設定的票價範圍內,建議初始票價是評標考慮因素之一。
文件又指,專營公司應為相關設施、系統及載具,設立維修保養程序,盡量減少系統故障及安全風險,並確保有關工作由合資格人員進行;政府有權要求專營公司檢討營運安排,並在適當時提出要求和改善建議。而專營公司須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向當局通知發生的意外及事故,以便評估對安全的影響。政府建議,因應特定項目系統特點及技術規格,以附屬法例形式,制訂須通報的意外及事故列表;專營公司亦須及時向運輸署,通知任何導致服務時間延長甚至中斷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