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樓前負責人,拖欠四名員工薪金五萬多元,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罰款二萬元。法官指,被告聲稱財政困難,但太太又有能力,投資一百萬元在原址再開新酒樓,案情嚴重。勞工處歡迎判決,認為是向公司負責人發放強烈訊息,提醒他們有責任依法發放工資,處方會繼續嚴打欠薪。但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認為判刑太輕, 未能收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