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刊憲,建議修訂《僱傭條例》,將故意不執行勞審處欠薪裁決,列為刑事罪行,以保障被拖欠薪金僱員。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在報章撰文,形容新例是困擾勞工界數十年問題的重大突破。新例規定,在裁決執行限期後十四日,如果僱主有經濟能力,但故意不執行裁決,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如果僱主有財政困難,可申請破產或清盤,僱員可以透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獲得幫助。

張建宗說,政府會繼續因應社會及經濟發展步伐,不時檢討各項勞工政策,平衝勞資雙方利益及需要,確保僱員權益受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