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五十一歲及六十四歲的公立醫院前殮房服務員,收受多名殯儀服務提供者合共超過十萬元賄款,作為優待他們的報酬,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判監三個月及五個月,兩人須向政府分別歸還五萬一千六百元及五萬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