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市民,因為出世紙所寫性別仍然是男性,未能同另一名男子結婚,申請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敗訴。 申請人數年前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她認為基本法保障港人有結婚的權利,她已完成所有手術,身分證亦已改為女性,不應因為體內有男性基因,而不容許她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