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隊划艇女選手陳學殷,以性愛片段勒索富商X先生三百萬元,在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法官表示,被告視X先生為經濟來源,當二人關係轉差時,被告擔心失去經濟依靠,為了計劃將來及養育兒子,希望得到一筆過三百萬元。法官又指,當日陪同X先生與被告會面的警員,表明X先生不能給三百萬元時,被告即反問對方可給多少錢,顯示被告有希望得到金錢的明顯意圖。 案情指,廿七歲的陳學殷,零五年在當時任職的酒樓認識X先生,之後兩次發生性行為,到第三次,陳學殷拒絕,自此X先生無再聯絡陳學殷,陳學殷就寄信給X先生,指有兩人的性愛片段,勒索對方三百萬元,否則會將片段向傳媒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