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名當舖持牌人及經營者,向兩名警員提供利是,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十一名被告,被控在去年二月十八日農曆新年期間,向兩名負責巡查當舖的高級警員,提供利是,每次由二十元至五百元不等,合共超過三千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辯稱向兩名警員提供利是的理由並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