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立法制約纏擾行為諮詢至明年三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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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1-12-19 19:22 最後更新時間 2011-12-19 19:22
政府就立法制約纏擾行為諮詢公眾三個月,建議騷擾罪的最高刑罰,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若明知所做行為,對其他人造成騷擾、驚恐或困擾,即屬犯法;但若果為偵查或防止罪行,有關行為可獲免責辯護,但新聞採訪不獲豁免。政府說,新聞採訪可以用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根據發改會意見,合理行為,已包含新聞採訪活動,為條例提供彈性。
多名立法會議員擔心,新聞採訪不獲豁免,會影響新聞自由。記協主席麥燕庭憂慮條例會被濫用,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強調現時有關受採訪滋擾的投訴甚少,受害人亦有渠道反映不滿,目前並非適當時間訂立騷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