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推翻一名公屋綜援戶,可獲社署退還公屋差餉及租金寬免的裁決。法官在書面判辭解釋,綜援是根據受助人及家庭需要發放,而且政府的一次性寬免措施是實報實銷。由於綜援戶不用交公屋租金,因此社署毋須支付任何津貼,申訴人要求社署退回津貼的問題,根本不存在。而申訴人律師假定社署將獲豁免的租金,每月交給房屋署,然後房署將租金退還給社署,是完全脫離事實。社署歡迎判決,指會因應申訴人的情況,考慮追回早前向對方發還的租金津貼及差餉。六十一歲的綜援受助人鄧綺瑜,早年入稟要求社署,按政府在零二及零七年推出的紓困措施,向她退還近二千四百元公屋差餉及租金寬免金額,獲判勝訴。社署不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