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批評懲教署進行採購時,無嚴格遵守規定,由零四至一一年期間的三次膳食招標中,由於新合約未能在舊合約期滿前批出,需將舊合約延長三至十五個月,署方又對送貨的車輛及船隻規格要求過於嚴格,無法吸引投標者,在欠競爭情況下,未能保證招標達至最大經濟效益。審計署又發現,懲教署在同一年度,向同一名供應商重複採購28次膠拖鞋、14次帆布鞋及15次背心,競爭不足,做法不恰當,有數次更未經批准就採購,批評署方監控有漏洞。懲教署表示,已採用標準表格進行直接採購,並向人員講解需要依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