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針對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司法覆核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其中,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就梁振英住宅涉及僭建,涉嫌在選舉期間作失實聲明,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延期申請。何俊仁說,法例要求在選舉結果公布七日內,提出呈請並不合理,因參選人有三十日時間申報選舉開支,若屆時才發現對手開支超出上限,已超出呈請限期,變相扼殺爭取公義的權利。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亦就梁振英在選舉期間,作出失實陳述,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梁振英的一方反對,認為梁國雄濫用司法程序,有政治目的。梁國雄表示驚訝,認為自己這樣做,是盡立法會議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