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限奶令配方粉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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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3-03-28 16:46 最後更新時間 2013-03-28 16:46
政府提出修訂限帶奶粉出境措施,有關法例中配方粉的定義,將原本「看似是」配方粉的字眼刪除,而列明是根據產品的描述及使用指示,供給或宣稱供給36個月以下人士食用,以液態食用滿足營養需要的奶粉或大豆配方粉。食物及衛生局常任秘書長黎陳芷娟,在立法會表示,新修訂的定義並不會涵蓋補充營養的沖劑飲品,因此好立克、橙粉等都不受規限。她又表示,新定義和現有定義所包含的元素一致,修訂只是較清晰作出釐定。
早前有南京旅客帶米糊出境時,被海關錯誤檢控,有關法例其後被指過份含糊,令海關執法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