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判死緩法院指他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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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3-07-08 11:06 最後更新時間 2013-07-08 11:06
前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及濫用職權,今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法院認為,劉志軍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死刑,由於他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犯罪贓款大部分已被追回,而且認罪悔罪,因此判以死緩。劉志軍的辯護律師向本台表示,應該不會上訴,並拒絕評論法院的判決是輕還是重。在八六年至一一年的二十五年間,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前南昌鐵路局局長邵力平,和山西女商人丁羽心等十一人升職或者承辦鐵路工程,合共收受六千四百多萬元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