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電力六名小股東,入稟指華潤電力旗下的太原華潤,在2010年向山西金業,以不合理的高價,買入三個沒有採礦權的煤礦,指控集團董事失職,要求高院准許他們以潤電名義追究各董事,高院審理後,否決小股東提出的五項新指控及證據。小股東的代表律師表示可能上訴。小股東的代表律師指,潤電於2010年制定購買合同時的評估報告指出,煤礦於當年能開始生產,但實際上當時採礦權已過期,直至今年四月才重新取得採礦權,潤電所付金額亦較實際資產價值高,所以潤電當年購買原相煤礦並不合理。潤電代表律師余若海指,小股東提出的屬新增指控,不應該於現階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