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在強制生產者責任計劃之下,要求玻璃樽供應商註冊,並定期向政府報告玻璃樽數量,繳付循環再造的費用。當局指,原則上只會就在香港飲用的玻璃樽裝飲品徵費;由於出口和轉口玻璃樽裝飲品不會加重堆填區負擔,因此毋須徵費。當局又說,現階段訂出徵費水平是言之尚早,當局會在考慮污染者自付原則和相關因素,以及在玻璃管理承辦商合約招標後,才釐定徵費水平。另外,當局建議,所有玻璃樽回收商,都須按條例領取牌照,證明循環再造工序,從安全、健康和環保角度都屬於穩妥,以及循環再造的物料符合規格,可以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