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袁國強在多份報章撰文,指基本法只明確指出,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基於普通法的詮釋原則,其他人士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他又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文字十分清晰,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基本法。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說,作為特區政府,處理政改這個重要問題,法律基礎是重要考慮,政府適當時候,澄清對基本法的法律觀點,不等於排斥任何方案,亦不等於不採取兼聽開放態度,她強調政改諮詢期起初,已說明適當時,會就法律條文理解作澄清。政府歡迎法律界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