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拒絕《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申請撤銷七十年代警方向他發出的逮捕令。律政司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又指律政司依據《檢控守則》、現存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再檢視馬惜珍的案件,外聘資深大律師同意律政司在2005年所作的評估,控方已無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讓馬惜珍就其被公訴的罪行受審。
公民黨湯家驊對律政司的說法感到詫異,令人質疑律政司偏幫申請人。他說,如果馬惜珍回港,執法人員要根據通緝令拘捕他,帶上法庭,而律政司會在庭上表示無證據,撤銷所有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