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提出政改方案,主席石永泰表示,他們在政改方案的立場,是根據基本法四十五條而提出,但四十五條不能被單獨理解,必須與其他基本法條文綜合一併去研究,包括基本法內有關國際公民權利公約,即選舉權及被選權等。而四十五條是不包括由全體選民,組成提委會。他認為四十五條所講的廣泛代表性,並不只是單從四大界別組成,提委會必須確保所有選民要有最大程度參與,亦不等於要得到超過半數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才等於有廣泛代表性。
另外,大律師公會認為,毋須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才能成為特首候選人,因為提名不等於選舉,不能說要少數服從多數。石永泰表示,大律師公會是相對獨立於政府或商界利益,亦不是政黨,不會害怕被關水喉或選票被狙擊,因此,是一個相對中立的機構,提出的政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