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嫌貪賄案,新地代理內務部集團主管鄧卓軒作供時指,零四年二月第三被告郭炳聯致電他,要求為新地代理與許仕仁持有的私人公司,準備一份標準服務協議書。他指簽約後與許仕仁達成共識,每兩至三個月支付顧問費,新地代理在合約期內,一共分六次支付九百萬元,及額外近九十萬,繳付國金一期寫字樓的差餉及租金。部份以支票形式應許仕仁要求寄到他在禮頓山單位,但鄧卓軒指,不知道許仕仁住在禮頓山,亦不知道許仕仁公司在國金一期有辦公室。
他確認協議書條款包括四百五十萬的顧問年費、由當年三月起為期兩年,及提供寫字樓,由郭炳江、郭炳聯及許仕仁在二月下旬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