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以一百七十票全票通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從二零一七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要組成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而提委會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的辦法是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產生辦法規定;提委會是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都需要獲得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都會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要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予以規定,而修改法案和修正案,要根據基本法和本次規定,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如果行政長官選舉具體辦法不能經法定程序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會繼續適用上一任的選舉辦法,意味政改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