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指,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是要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即是少數服從多數。
他舉例指,各國議會在表決法案和議案的時候,最低的條件就是要過半數才能形成決議。如果一個議會中,十個議員就可以通過一部法律,另外十個議員又可以通過一部相反的法律,法律就不可能實行。因此要過半數通過,才能形成集體的意志。對於候選人人數訂在兩至三人,他指,候選人不能過多、過濫,否則制度就失去效能,並且增加選舉的複雜性和選舉成本。而特區政府在政改諮詢當中,多數的意見都認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二至四人比較合適。而在香港以往的行政長官選舉,幾乎都是二至三人的選舉,因此認為這是客觀的社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