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受賄及濫用職權案,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呂英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呂英明提出上訴。
法院查明,呂英明一九九四至二零一二年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一千九百多萬元,又濫用職權造成五千七百多萬公帑損失。上年初紀檢部門立案檢查,並開除他的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