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競爭條例的附屬法例,建議豁免港交所、聯交所等七個金融交易相關的機構,民主黨單仲偕認為,雖然這些機構受到證監會規管,但證券及期貨條例早年制訂時,並無考慮競爭的因素,認為競爭事務委員會應該和證監會制訂備忘錄,加強監管。當局回應指,條例已明確指明證監會作出監管時,不應妨礙競爭,而港交所等機構運作,亦必須以公眾利益凌駕商業利益,和競爭條例的精神一致,認為豁免這些重要金融機構,有利維持金融穩定和更好管理系統風險。

對於經民聯梁君彥,反對將工業總會納入規管,指工總是法例下成立的商會,而且跟隨政府推行政策,直接和政府有聯繫,應該受豁免,當局就指,工總方便營商的安排,並不屬於主要公共服務,因此未能符合豁免條件。